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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GB 175—2023《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01

0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泥质量、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发展和充分满足用户需求,2013年11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GB 175—2007的修订计划(20131158-Q-609),此项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

历经六年多的时间,标准送审稿于2019年12月初通过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议,报批稿于2020年4月29日至5月29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的个别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于2021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开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大专院校、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和用户代表共31位专家进行的技术审查会,会后形成最终的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报批稿,并于2023年11月27日颁布、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期间,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以第二号和第三号修改单的形式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32.5和32.5R强度等级。

为优化水泥性能、适应混凝土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解决水泥组分的获知、测定、判定以促进水泥的规范生产,本次标准修订内容较2007年版有较大的变动。为便于本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对标准条文解释如下。


1 由条文强制改为全文强制

1.1 强制执行的原因

2020年0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管理力度,并明确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GB175所规定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是我国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强制执行。

1.2 非强制条款以及可协商条款

本标准的6.3条“碱含量”不属于强制条款。当用户使用碱活性骨料或对碱含量有要求时,可协商确定具体的指标。

同时,由于标准是对某产品的基本要求,因此允许买卖双方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具体的技术要求以提升产品质量和解决特殊情况的需求,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 水泥组分

2.1 P· Ⅱ型硅酸盐水泥的组分

根据GB175历次版本的规定,P· Ⅱ型硅酸盐水泥可以单独使用小于等于5%的矿渣或石灰石作为混合材,两者不能混用,见表1。但矿渣或石灰石的掺量不能为“0”,否则成了“P·I”。

1 硅酸盐水泥的组分要求

 

2.2 普通硅酸盐水泥的组分

本次标准修订为:主要混合材料的允许掺量为大于等于6%且小于等于20%,其中可以使用小于等于5%的替代混合材料替代主要混合材料。这里的主要混合材料是指符合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可以是一种材料单独使用也可以是两种或三种材料复合使用。替代混合材料则指石灰石。具体见表2中的备注a和b。

 

2.3 矿渣硅酸盐水泥的组分

本次标准修订,矿渣硅酸盐水泥的主要混合材料允许掺量以及替代混合材料的替代量基本没有变化,而是删除了替代混合材料备注中的“任一种材料”几个字,即意为替代混合材料为粉煤灰或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或石灰石中的一种材料。替代后, P·S·A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矿渣粉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水泥质量的21%, P·S·B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矿渣粉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水泥质量的51%,以保证水泥的矿渣水泥的基本性能。具体见表2中的备注c。

2 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要求

2.4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的组分

本次标准修订,二者在组分上的最大变化是允许小于等于5%的石灰石替代主要混合材料。替代后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中粉煤灰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水泥质量的21%,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水泥质量的21%。具体见表2中的备注d。

允许用石灰石替代主要混合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混合材料的双掺改善水泥性能,但不宜多种材料的替代,否则会与复合水泥在水泥组分上重叠。

 

2.5 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组分

为了厘清复合硅酸盐水泥与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区别,本次标准修订对复合硅酸盐水泥重新进行了定义: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三种(含)以上混合材料为主要组分,掺加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而2007年版标准的定义是: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两种(含)以上混合材料为主要组分,掺加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所用混合材料包括粒化高炉矿渣/矿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天然火山灰质混合材料5种、人工火山灰质材料5种)、石灰石、砂岩,合计14种。同时,取消替代混合材料的规定。对于石灰石的掺量,由于其属于惰性材料以及掺量增大后会导致水泥性能的劣化(如脆性增大、容易泌浆和起砂等),本次标准修订给出了限值,即小于水泥质量的15%。具体见表3。

3 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组分要求


3 水泥生产用材料

3.1 对熟料的要求

熟料烧成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单位的熟料质量控制指标合格率不可能百分之百,偶尔会出现烧失量、游离氧化钙偏高等情况,而这部分熟料可通过组分的调整、质量控制完全可以生产出合格的水泥产品。因此,本标准没有采用GB/T21372《硅酸盐水泥熟料》,仅规定了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用熟料的硅酸钙矿物含量及钙硅比,而对烧失量、游离氧化钙、氧化镁、不溶物、三氧化硫等没有进行限定,更没有对熟料强度进行要求。

3.2 对天然石膏的要求

原标准“二级(含)以上”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经济的考虑利用低品位石膏。但从对水泥性能的影响来讲,石膏品位越高越好;同时,GB/T5483《天然石膏》标准的等级越高、品位越低的编制方式,容易导致误解。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删除了“二级(含)以上”的规定。

 

3.3 我国通用硅酸盐水泥允许使用的混合材种类

4为国际上几个代表性国家(或组织)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料品种。从中可见,所用混合材料都集中于矿渣、火山灰质混合材、粉煤灰三大类,仅是细微有所区别,如美国没有单列粉煤灰(粉煤灰是火山灰质材料),欧盟将烧页岩(其为火山灰质材料)和硅灰单列,我国则将火山灰质材料细化为10种并单列石灰石、砂岩。因此,我国混合材料品种与国际上基本是一致的,甚至更多。

4 国际上几个代表性国家(或组织)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料品种

3.4 除了本标准规定的混合材,其他的材料不能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生产

对于法律而言,国际通行的编制原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对于标准,国际上通行的编制原则是相反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因此,只有本标准规定的、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材料才允许使用,没有规定的材料则不能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生产。

3.5 对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要求

混合材料的活性和非活性是依据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在特定条件下参与水化进程的程度不同来界定的。非活性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也具有潜在的水硬性或火山灰活性,尽管它们对水泥强度发展的贡献要低,但也可部分结合液相中的Ca(OH)2,改善界面过渡带、优化水泥性能;同时,即便低活性的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也可以发挥混合材料的填充作用、微集料作用,改善、优化水泥性能。

此外,在国际上仅有美国的ASTM C595规定了混合材的45 μm筛筛余、碱集料反应、烧失量以及活性指数;而日本仅规定了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二氧化硅含量、矿渣的碱度系数;欧洲规定了矿渣的钙硅镁的质量总合和碱度系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品种和活性二氧化硅限量、粉煤灰的烧失量和活性二氧化硅限量等。

因此,为了工业废渣的充分、合理、科学利用,本次标准修订不再对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和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活性高低(如活性指数、28 d抗压强度比)进行要求。除了活性高低(如活性指数、28 d抗压强度比)外,其他技术要求应分别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粉煤灰中的铵离子含量按照GB/T397901《粉煤灰中的铵离子的限量及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6 用亚甲蓝值表征和限定石灰石和砂岩中的黏土量

2007版及以前的GB175限定混合材用石灰石的Al2O3含量,其目的是限制黏土量,过多的黏土混入会延长水泥的凝结时间、降低水泥强度。对现代混凝土而言,在使用聚羧酸减水剂时会恶化水泥与减水剂的相容性。

用三氧化二铝表征石灰石和砂岩中的黏土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不同地区黏土的三氧化二铝含量存在差异,二是石灰石和砂岩本身会含有少量的三氧化二铝。因此,国际上一般用亚甲蓝值进行限定,如ASTM C595、EN197-1等,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GB/T 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也采用了亚甲基蓝值。

因此,本次标准修订采用亚甲蓝值以及GB/T 35164—2017《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石灰石粉》限定的1.4 g/kg作为水泥生产用石灰石、砂岩的限值。其中,亚甲蓝值按GB/T 35164—2017附录A的规定进行检验。

3.7 关于砂岩的解释

砂岩在地质学上专指以石英砂为主的坚硬沉积岩,其主要矿物为石英和长石,一般石英质矿物在52%以上、黏土质矿物在15%左右、针铁矿在18%左右、其他矿物10%以上。砂岩属于惰性材料,用于水泥的生产主要是利用其难磨以促进熟料的粉磨、细化,提高熟料的利用率。

与地质学严格定义的砂岩相类似的矿物还有石英砂、石英岩、花岗岩、长石等,只要其亚甲蓝值符合要求,也可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生产,这对于机制砂尾砂的综合利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水泥的化学成分要求

4.1 水泥中氯离子限量

随着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推广、增多,其他行业工业用水的循环再利用,水泥生产原材料的氯离子含量有增高的趋势,在GB175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就有水泥熟料氯离子含量超出0.06%的意见反馈,在修订GB/T 21371—2019《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标准时,调研结果表明脱硫石膏中的氯离子含量最高达0.15%。因此,原标准中限定的氯离子小于0.06%在某些情况下已难达到。因此,报批稿(初稿)将氯离子含量从0.06%放宽到0.1%,并保留了“当有更低要求时,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备注,以满足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或工程。

但由于已经颁布实施的混凝土相关强制性标准已将水泥氯离子含量限定为≤0.06%,如要放宽到0.1%,出现了强制性标准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根据2021年12月23日的技术审查会意见,保留0.06%的限值,以保证结构工程的安全性,突出强制性标准的先进性。

4.2 水泥中的氧化镁限量及压蒸安定性

水泥的安定性(包括沸煮安定性和压蒸安定性)是各方所关注的。如水泥的安定性不合格将导致工程结构的破坏,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ASTM标准将压蒸安定性作为水泥的常规性能之一(美国和印度的石灰石为高镁石灰石)。

对于水泥压蒸安定性的影响因素,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不仅与熟料中的方镁石含量有关,还与方镁石的富集状态和结晶大小有关,如果方镁石成堆富集出现或结晶粗大即使低含量的方镁石也会导致压蒸安定性不良,因此仅限定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能确保水泥的压蒸安定性。虽然大掺量混合材能缓和方镁石膨胀造成的局部应力,但如果熟料冷却质量不好、企业甚至违规使用钢渣等含有膨胀源的材料并仅通过氧化镁含量进行控制,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压蒸安定性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同时,根据2021年12月23日的技术审查会意见,宜从严控制,保留2007年版的描述,即: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5%(如果水泥压蒸安定性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P·S·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6%(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如果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大于5%,P·S·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大于6%,应同步进行压蒸安定性试验且确认压蒸安定性合格才能出厂。当氧化镁含量出现以上情况时,委托方在委托检验或仲裁检验时,应同时委托氧化镁含量和压蒸安定性试验两个项目的检验;如委托方没有委托压蒸安定性试验,受托方应追加压蒸安定性试验,综合判定。

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5%,P·S·A型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6%时,生产企业按照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4.3 水泥中的碱含量

当水泥中的碱含量较高时、在使用活性骨料的情况下会发生碱集料反应导致硬化浆体结构破坏,这是历来通用硅酸盐水泥规定“当使用活性骨料,用户要求提供低碱水泥时,水泥中的碱含量应不大于0.6%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因。除此之外,根据大量的研究,水泥中的碱能促进水泥水化以提高早期强度,但相应地出现水泥与减水剂相容性、水泥混凝土的抗裂性变差等负面影响。因此,为改善混凝土的抗裂性,我国的CCES01—2004《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中指出,为降低混凝土早期开裂的风险,水泥的碱含量不宜超过水泥质量的0.6%。

因此,尽量降低水泥中的碱含量是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的措施之一。但限于石灰石、黏土等原材料以及混合材料品质的限制,我国水泥中的碱含量一般在0.8%~1.2%的范围内,碱含量小于0.6%的水泥需要优选各种原材料才能生产,因此不宜统一规定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碱含量,当用户对碱含量有要求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5 水泥的物理性能要求

5.1 水泥的3 d强度

混合材的掺加在优化水泥性能的同时,也会带来早期3 d强度发展缓慢的缺点,因此我国GB175的历次版本中将矿渣、粉煤灰、火山灰、复合水泥的3 d强度与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单独规定,并低约2 MPa。本次标准修订参照EN197-1简化强度指标的设置,不再依据水泥品种设置不同的水泥3 d强度指标,而是以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的3 d强度为基础,以5 MPa为间隔进行设定。修订后的强度要求见表5。

5 通用硅酸盐水泥不同龄期强度要求

如此规定:避免了原标准不同品种水泥3 d强度不同导致的混乱;以5 MPa为间隔区分不同强度等级水泥之间的差异;3 d强度指标的提高可以抑制混合材料的多掺特别是低品质混合材料的使用,此点对于我国水泥企业面临优质混合材料减少、提高熟料利用率、规范水泥企业诚信生产具有现实意义。

5.2 细度表征及指标

1)水泥细度含义及其表征

对于水泥细度这一概念,国内存在模糊的现象,如水泥企业一般将其定格为“筛余”、混凝土界的“水泥过细”也没有明确是“筛余”还是“比表面积”,还有的人认为“水泥中的微粉含量过多”。

水泥细度,顾名思义,指的就是水泥粗细程度,但这是一个总体概念,其有三种表征方式——筛余、比表面积、颗粒分布(或颗粒级配)。不过,每种表征方式所代表的含义有所不同。

由于筛网孔径的限制,筛余仅能提供大于某一粒径的粗颗粒(如45µm、80µm)含量;比表面积给出的是单位质量水泥颗粒的表面积,其主要反映了水泥中的细颗粒含量。因此,无论是筛余还是比表面积都不能全面描述水泥的细度。所以,当描述水泥细度时,应明确是筛余、还是比表面积,不能笼统地说水泥粗还是细。同时,应注意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本身带有内孔的材料,如粉煤灰、火山灰质材料等。当用比表面积表征含有粉煤灰、火山灰质材料的水泥比表面积时,所得结果包括了材料的内孔比表面积,导致结果虚高,从而产生误解。

颗粒分布(级配)则能全面描述水泥颗粒的大小及其分布。特征粒径越小,表明水泥越细;均匀性系数表征了颗粒分布的宽窄,均匀性系数越小,表明水泥颗粒分布越宽。因此,颗粒分布(级配)成为当今研究水泥合理颗粒分布的主要参数。

2)普通水泥的细度表征方式应“以筛余表示”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它的适用范围在方法标准中有明确的描述,不适用于多孔材料和超细材料。在我国目前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中,允许使用的混合材除了无内孔的材料—矿渣、石灰石、砂岩外,还可以使用有内孔的材料—粉煤灰(如其中未燃尽的碳)、火山灰质材料,对于含有多孔材料的普通水泥用比表面积表示,其测试结果虚高。因此,改回原先的筛余表示。

3)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指标

众所周知,水泥磨得越细(比表面积越大),水化反应就越快、而且更为完全。但与此对应的是会导致水泥颗粒堆积紧密程度降低、需水量增大、强度增长缓慢、干缩增大等负面影响。水泥的标准稠度用水量随水泥比表面积的提高基本成线性快速增加、而密实容重则基本随比表面积的提高快速降低;提高水泥的比表面积有利于水泥抗压强度的提高,两者基本成线性关系;对于干缩率来讲,基本随水泥比表面积的提高,干缩率增加。

对于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指标的限定,结合水泥比表面积对干缩、水泥的标准稠度用水量、强度等影响规律及幅度几个方面,以及目前我国熟料质量现状,限定硅酸盐水泥的最大比表面积为400 m2/kg。

同时,由于比表面积主要反映的是细颗粒多少,从水泥的和易性来讲,硅酸盐水泥的比表面积不宜太高,否则细颗粒熟料快速水化导致需水量提高、凝结时间缩短、与减水剂相容性变差、保塑性差。从颗粒分布上来讲,宜窄化硅酸盐水泥的颗粒分布,减少细颗粒和粗颗粒含量,在减少细颗粒对水泥性能的影响之外,充分发挥熟料的潜能,节约能源和资源。

4)其他水泥的45 μm筛筛余指标

对于其他掺加混合材的水泥而言,由于可以利用不同材料的选择性粉磨而通过混合材的合理选择和搭配优化水泥的颗粒组成、颗粒分布,因此宜拓宽水泥的颗粒分布,以实现水泥颗粒的紧密堆积从而优化水泥的性能,如降低水泥的需水量、提高浆体的流动性、改善与减水剂相容性等。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细度以45 μm方孔筛筛余表示,不小于5%。

5)出于用户某些特殊需求问题,本标准允许买卖双方协商细度指标值。


6 水泥组分测定

6.1 组分测定方法

要实现第三方对水泥组分的测定,必须解决测定方法的一致性问题。GB/T12960等同采用国际方法,被欧洲国家水泥企业实际所采用;同时,根据多年的试验验证,在已知混合材种类的前提下,用GB/T12960测定的水泥组分误差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本标准删除了其他精度更高方法的描述,直接采用GB/T12960进行检验。

应注意的是,GB/T12960测定的是混合材含量,而熟料和石膏为100减去混合材含量计算所得。因此,在进行组分判定时,只判定混合材掺量是否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规定即可。同时,判定时,测得数据按四舍五入方式修约至整数。

为保证组分控制的准确性,生产者应采用适当的生产程序和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水泥组分按照GB/T12960检测符合标准的规定。

 

6.2 GB/T12960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2004年标准修订时,为了验证GB/T12960能否测准混合材的掺量,标准修订项目组制备了多种不同组合的水泥样品,请GB/T12960标准起草小组采用代用法进行了盲样检测。结果表明,当按照标准的规定使用混合材时,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结果;当不按标准使用混合材时,结果有所偏离。根据GB/T12960标准制定单位多年的验证研究,当水泥企业按标准规定使用混合材时,其测试误差在控制范围内;如测试结果超出组分的规定,则水泥企业肯定违标生产。在已知混合材料品种的情况下,GB/T 12960—2019给出了测试结果的重复性限和再现性限,见表6。

同时,请注意由于GB/T12960组分测定计算常数为平均统计值,因此由材料性质的不同所引入的测试偏差就会变大,如高钙灰与低钙灰的差异、砂岩与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差异、石灰石和石膏品位的差异等。对此,GB/T12960给出了每种混合材料计算结果的修正系数予以纠偏。

6 GB/T 12960—2019的重复性限和再现性限

6.3 水泥生产用混合材料品种的获知

第二方可通过质量证明材料(随出厂水泥提供)或检验报告获知水泥中的混合材品种;第三方抽查检验时可通过现场查验、质量证明材料获知水泥用混合材料品种;当第三方接受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时委托方应提供水泥用混合材品种。

6.4 质量证明材料或检验报告中混合材品种的可靠性保证

修订后的GB175为全文强制,其中包括水泥组分和材料。因此,第三方(包括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第二方可以通过现场辨识、购销合同、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等对水泥生产用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和检验报告的信息是否属实进行监督确认。


7 水泥出厂

7.1 质量确认

鉴于水泥产品出厂检验的滞后性,水泥产品可以在出厂检验结果没有出来前出厂。但为了保证出厂水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GB 175—2007增加了“经确认水泥各项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的水泥出厂确认制度。

对于“质量确认”,实际上每个企业都在时时进行,如水泥企业的“出库管理制度”、“化验室主任签发制度”等。

为规范化,水泥企业应在原材料质量检验、过程控制、出磨水泥质量检验以及以往产品质量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确认程序并文件化,具体可参照T/CBMF17-2017《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

7.2 出厂质量证明材料

不等同于产品质量合格证,因其中的某些数据为确认结果,所以一般称之为“质保单”,是对所生产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从法律角度来讲,“质保单”为买卖双方合约的组成部分之一,但不成为合格判定的依据。

出厂质量证明材料包括了型式检验项目的水溶性铬(VI)、放射性和压蒸安定性等技术指标的型式检验结果,也包括出厂技术指标的检测结果或确认结果。但应注意:

1)对于型式检验结果,应在下一个型式检验后进行更新。

2)对于确认结果,不可代替出厂水泥的出厂检验结果,且应在材料中予以注明。


8 型式检验

8.1 型式检验的定义

又称例行检验。是根据产品技术要求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或产品试验大纲要求,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试验或检验,以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标准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外观等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在机械行业常称它为型式检验(或定型检验),而电子行业称其为例行检验。

8.2 型式检验机构

企业具备条件时,可自己进行型式检验;当企业缺乏某些条件时,可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以认证为目的的型式检验,宜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

无论是自行开展还是委托进行,企业都要对各项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不得组织生产或产品不得出厂。

8.3 型式检验条件解释

1)新投产

此为新厂建成或新品投产。是企业申报生产许可的前提条件。

2)原燃料改变时

对于水泥企业:石灰石、黏土来源发生变化/石灰石、黏土化学组成发生变化,水泥窑处置废物发生变化,混合材料来源/混合材料品种发生变化;

对于粉磨站:熟料来源发生变化,混合材料来源/混合材料品种发生变化。

3)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对于熟料烧成:影响窑内热工制度的工艺、影响熟料冷却制度的工艺;

对于水泥制成:粉磨装备和工艺。

4)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作为一个企业自建成后,除非特殊情况会连续生产下去。但目前,由于错峰生产和环保的要求,水泥企业会面临经常性的停产,短则十天半月,长则一两个月;同时,东北和西北在施工淡季的冬天也会周期性停产。因此,“产品长期停产”应考虑以上因素。

对于长期如何理解和判定,结合型式检验的备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水溶性铬(VI)、放射性和压蒸安定性的检验,可将“长期”明确为六个月。

 

8.4 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处理

因型式检验不同于出厂检验,其是对生产装备、工艺、原燃材料是否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综合评定,处于装备、工艺以及原燃材料众多因素变化之后的试生产阶段,此时出现型式检验不合格属于正常现象。

当出现型式检验不合格时,水泥企业应开展以下工作:

1)查找、分析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a、调整内控指标;b、调整工艺参数;c、更换原材料;

2)重新进行试生产和型式检验。


9 交货与验收

9.1 水泥企业有义务向买方说明交货与验收的方式

通用硅酸盐水泥量大面广,所涉及的买方成千上万且对标准的了解和掌握千差万别,而水泥企业是该标准的第一个直接使用方,对标准的理解和掌握应是最好的。同时, “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法的责任”属于《民法》或《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法》的范畴,非技术性内容。作为卖方,应了解《民法》或《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法》的规定,跟买方解释、说明验收方法的方式以及优缺点,供买方选择。

9.2 鼓励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交货与验收

“交货与验收”这一条款是我国所特有的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在国际上任何国家水泥产品标准都没有此规定,而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方维权意识的提高,鼓励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交货与验收。

合同应明确约定水泥品种、水泥组分、技术要求、验收方式、出现质量纠纷时的仲裁机构、仲裁样品等内容。

9.3 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应以双方达成共识为基础

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表明采取的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的模式,此模式应建立在买卖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因此,本次标准修订将其改为“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书面告知并经买方认可后在发货单上注明“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

 

9.4 发生质量纠纷时的仲裁样品和水泥的保质期

由于水泥产品的独特性——受潮板结硬化,而我国又幅员辽阔、南北气候不同等原因,国际上没有任何国家规定水泥的保质期。当水泥存放时间过长或发现有受潮现象时,应重新检验并根据重新检验结果确定强度等级再行使用。

对于质量纠纷,多发生在水泥出厂一两个月甚至一年后,如在潮湿多雨的季节袋装水泥早已受潮甚至硬化。因此,仲裁样品不能现场取样,该样品早已失去代表性,而应采用双方认可的封存样。

9.5 质量仲裁检验的期限

鉴于水泥产品质量检验的周期、市场流通以及封存样的保留时间等,质量仲裁检验的期限如下: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的期限为40 d;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的为90 d。


10 包装方式

根据GB175的规定,水泥产品的包装可采取散装也可采取袋装,袋装又分为吨装袋和小袋袋装。

本标准给出袋装水泥的净含量要求以及20袋的总质量要求。对于包装形式,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包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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